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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对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分析

文章出处:深圳刑事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刑事辩护律师 人气:发表时间:2022.08.30
  罪犯李某某,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5)肇中法刑一终宇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9年3月26日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25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7刑更14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的减刑裁定不当,于2019年4月30日以江检纠减【2019】1号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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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某某为逃避高消费对减刑的影响,于2017年2月至8月间,私自通过外来人员传递信件,指使其亲友向四名同改罪犯的账户存钱供其在狱内消费,汇款金额达到人民币8000多元,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受到了被扣分和集训的处罚。同时,罪犯李某某至今尚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但其仍在狱内高消费,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对于以上事实,罪犯李某某在庭审中予以否认,认罪悔罪态度差。罪犯李某某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充分表明其不具有悔罪表现,也即其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其减刑不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私自通过外来人员传递信件,指使其亲友向四名同改罪犯的账户存钱供其在狱内消费,汇款金额达到人民币8000多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受到了被扣分和集训的处罚。该犯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认罪悔罪态度差。该犯在有财产刑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在狱内高消费。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江门监狱会议纪要、罪犯服刑期间考核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严重违反监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李某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于法有据,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7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
 
  罪犯李某某的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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