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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你一定要了解!

文章出处:深圳刑事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刑事辩护律师 人气:发表时间:2022.10.13
  对于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罪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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