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案例分享
华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3年9月的某一天,华某开着出租车在某公交车站停靠招揽生意,见站牌下有十多位乘客在等候公交车,华某便大声揽客。这时一公交车进站,司机夏某见其车停放在车位上,就准备减速将车停靠在华某出租车后面。站牌下候车的乘客见公交车进站,便一拥而上,奔向公交车。夏某见状,立即将车驱动,准备将车停靠在华某车左前方,以便乘客上下车。随着公车的移动人群也跟着一起移动,刚刚还往前跑的乘客,又不得不往回跑,整个场面十分混乱。人群中一妇女吴某在追车过程中,被其他乘客挤倒,正好摔倒在公交车的后车轮下,当场被碾压致死。后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华某与夏某承担同等的责任。 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正确吗?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案例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违反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们可明确地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华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据此,华某占用公交车车位,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进站,只能停靠在别处让乘客上车,因而导致乘客为了追赶公交车发生拥挤,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还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吴某盲目追车,显然没有尽到该条确保安全的义务。而公交车一方在进站停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其确保安全的义务,也是本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吴某虽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因公交车司机夏某与华某都存在违章的行为,并且夏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夏某与华某应承担同等的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