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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文章出处:深圳刑事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刑事辩护律师 人气:发表时间:2017.08.16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要点宣讲
 
  机动车使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在路上行使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另外,机动车行驶会产生大气污染,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排放的废气比合格车辆严重得多,因此,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这里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辆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的标准。 为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法律严禁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第一,严禁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机动车、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驾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未经许可,擅自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车身、车驾等已经登记的机动车主体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二,严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都是固定的,它也是有关机构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基础数据,如果随意改动,则不利于有关主管机关的管理。
 
  第三,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我们知道,每一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有自己的、也仅属于自己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合法地在道路上通行。如果缺少某一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第四,严禁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刑事辩护律师案例分享
 
  2013年10月9日,某建筑公司向某砖厂订购一批成砖,并要求当日必须到货。为了做成这笔生意,砖厂厂长徐某决定亲自带领几个工人把成砖运到建筑公司。为了运输的需要,徐某将车辆进行了改造,在原有车厢后又加装了一节四轮车架,这样分两次就可以把砖全部运到建筑工地。当用这辆加长车运完第一次成砖后,为了赶时间,又连夜返回砖厂准备运送第二次。当车行至一十字路口时,恰巧骑自行车的王某也通过该路口,由于天黑,该路口又没有照明设施,他误以为徐某的车已全部通过,立即骑车从后面横穿马路,不慎撞在该车的车架与加长的自接车架的结合部,王某当场死亡。事后,因双方未能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徐某申请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意见为:徐某擅自改动运输车辆的结构,导致此次的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认为,王某横穿马路本身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也应有一定的责任。如果他不着急横穿马路,也许就不会造成此次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案情看,我们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是正确的。现针对徐某的疑问,作如下解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同时,该法第16条第(一)项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由此可以看出,徐某为了履行买卖合同,减少拉砖的次数,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徐某所驾驶的拉砖货车经过非法改装,其安全性能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性,这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从表面上看,王某的疏忽大意似乎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但实际上,王某的过失是由于徐某对车辆的非法拼装,致使其车身要比一般的货车要长,在天黑无法辨认该车是否加长的情况下,很容易让王某误认为该车已经通过,在后方又无其他车辆时才横穿马路的。尤其是徐某在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是经过非法改装的、安全性能差的情况下,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警示措施,造成了整个事故的发生,因此,徐某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
 
  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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