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要点宣讲
借车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要看其出借车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把机动车借给他人,他人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车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把机动车借给他人有过错的,就应当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已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较普遍的现象。因此,不应当对一般的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责任义务。但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因此要求车主对自己支配的车辆要尽到适当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借车不能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车辆借用中,车主的过错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的,如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不具有驾驶证的人、未成年人、饮酒人等。
二、当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车主因疏忽大意未向承租人或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因车辆瑕疵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则车主因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车主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的,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车主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的,出借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案例分享
2012年10月,毛某买了一辆奇瑞轿车,以方便自己上下班。2013年8月10日,其朋友郭某因去火车站接朋友向毛某借车。毛某明知他没有驾驶证,但两人平时关系不错,碍于情面,还是把车借给了他。但心里还是很担心他会出事,因此再三嘱咐他路上开慢些,遵守交通规则。 郭某驾车在行至一路口时,当时横穿马路的人较多,郭某驾驶经验不足,见此情形精神变得高度紧张;由于车速较慢,后面的车反复鸣笛催其让路,郭某更是手忙脚乱,慌乱中将骑自行车的人王某撞倒。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郭某与王某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王某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的结果为:郭某承担责任,但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毛某,明知对方无驾驶执照而将车借出,应承担连带责任。毛某对该调解结果感到不服。
请问:出借车辆给无驾驶执照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刑事辩护律师案例评析
从本案看,毛某本人可能很难接受那样的调解结果。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毛某把车借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出借行为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是决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与否的重要因素,毛某与郭某对受害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是合理的,毛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本案中郭某没有驾驶执照,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并违法撞伤他人,理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而毛某明知郭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技术又不过关,驾车上道可能会有危险,这就是说毛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出借行为与郭某驾车上道行驶的行为结合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然将车借出,主观上具有过失。同时,郭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具有过失。因此,毛某作为车主与无证者郭某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是合理的,毛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王某即可以向郭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毛某要求赔偿。当然,毛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郭某追偿其支付的费用。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因此,郭某和毛某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