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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行人因躲避即将掉落的广告牌造成的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深圳刑事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刑事辩护律师 人气:发表时间:2017.08.16
      刑事辩护律师要点宣讲
 
  行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也具有相应的安全行走责任。
 
  第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所谓“人行道”,在城市有连续建筑群的街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界线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能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行走。同时,也必须强调,人行道是专供行人通行的,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车辆驶入,但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残疾人摇动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按行人对待。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胡同出口处或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同一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了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停车让行,以保证安全。
 
  第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所谓“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一般不能超过一米。这个“一般”是指行人在路边没有遇到不利的地形、地物时。
 
  第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刑事辩护律师案例分享
 
  2013年10月15日,程某与丈夫步行去离家1000米的医院看病。他们刚走到某环岛时,乌云密布,随即刮起了大风,程某和丈夫遂跑到一广告牌下躲避。大约过了两分钟,程某忽然听到头顶上有“喀吱喀吱”的声音,程某与丈夫都下意识的抬头看广告牌,只见广告牌摇摇欲坠,有随时掉下的危险,丈夫拉着程某本能地向远处跑去,只听“铛”的一声广告牌掉在地上,就在他们回头的一刹那,身后快速驶来的一辆捷达车将程某丈夫撞倒在地,后经医生的紧急抢救,其丈夫的身体受到影响,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对这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捷达车属于正常行驶,无违规行为。 程某却认为高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她丈夫撞伤后,理所当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于是,程某找到高某,要求赔偿其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残疾补偿费用。但是,高某以其属于正常行驶,是她丈夫主动撞上他的车,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程某将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判决高某与他们共同承担损失。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刑事辩护律师案例点评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其原因分析如下:
 
  程某丈夫所受到的伤害虽是被捷达车撞到造成的,但高某是属于正常驾驶,未有任何违章行为,而程某夫妇也是为了躲避危险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很明显是属于程某夫妻与高某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三)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因此,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介于事故已发生,损害结果也已经形成,如果高某不分担程某夫妻所受到的损失,那么就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高某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和过错,但是程某丈夫所遭受的损害恰恰正是被高某开车所撞造成的,况且其丈夫的身体已经构成八级伤残,同时也花去大笔的医药费用,如果这些损失都让程某夫妇自己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承任。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从此次事故的损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作为赔偿数额的标准,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也是合理合法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本案中广告牌的坠落完全是由于大风的原因所致的,那么广告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广告牌的坠落完全是由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所致的,那么,他们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也提醒大家,刮风把花盆吹下阳台砸中行人、把路标和广告牌吹倒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其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如果在出行中突遇雷雨、刮风等情况,请大家千万不要在广告牌下、大树下、电线杆下、马路边上躲避,应尽量选择一些较安全的地方行走,如商场、店铺以内等。
 
  刑事辩护律师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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