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辩网刑事律师认为:妨碍公务罪是个复杂客体,唯有借助案例分析才能理清思路。
2005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周某因乱摆摊被深圳市某城管中队执罚,当日晚上十时许,被告人周某纠合同案姚某、“三毛”、李某、龙某、肖某等人在深圳市某路交界附近,当看到城管林某时,被告人周某把林某拦截殴打,民警何某等人随后立即赶往现场,犯罪嫌疑人周某、姚某不仅不听劝,还将民警何某打倒在地致轻微伤。
律师观点:被告人周某在城管下班后找城管林某要回被没收的物品。因城管林某粗暴执法导致,最后使被告人周某与城管林某扭打在一起,民警何某上前制止,民警何某抓一个人时,没有抓住,不慎重重地摔倒。民警何某起身时,就将站在旁边观看的姚某抓走。姚某与城管林某、公安民警无任何利害关系,且神质清楚,没有妨碍城管和民警执行公务。有证据证明,姚某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辩护人为被告人姚某作无罪辩护。
本案发生在深圳大都市里,无证摊贩为了生计摆地摊,涉及到城管执法的问题。城市执法人员也应对无证摊贩宽容,若野蛮粗暴执法,就引起社会不稳定。无证摊贩敢打伤城管人,加之还有民警受伤,这个案件作为恶性事件从重从严处理。
法院认为:2006年某月某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姚某的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回对姚某的起诉。
因此,被告人姚某于2006年某月某日被无罪释放。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姚某要回没收后的物品时,殴打城管人员致轻伤,明显违法。但民警何某不小心摔倒,为意外事件,不可怪罪他人。被告人姚某没有参与打架,亦没有实施任何暴力和威胁行为,不构成犯罪。
现阶段无证摊贩能满足下层居民生活需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处理不当,将会产生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