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自身吸毒还是容留他人吸毒,都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及身体健康。下面是牛辩网刑事律师经手的真实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底至10月12日期间,在其经营的店三楼,容留张某、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次。具体分述如下:
1. 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里,容留张某使用冰壶烤吸的形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2. 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里,容留张某使用冰壶烤吸的形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3. 2016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西侧房间内,容留张某、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深圳市检察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但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多次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注射、吸食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大麻、海洛因、吗啡、可卡因及其他能够让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自首。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