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牛辩网刑事律师咨询平台!

在线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400-077-1488

当前位置:牛辩网 > 客户见证 >

刑事律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

文章出处:深圳刑事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刑事辩护律师 人气:发表时间:2019.05.20
  量刑问题,是刑事辩护的常见焦点,关于故意伤害罪,下面是牛辩网刑事律师经手过的真实案例:
刑事律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
  2014年6月某日,在深圳市XX区,郭某因为生活琐事与黄某发生口角,后来持铁锤殴打被害人黄某的头部并将其推倒在地,使得黄某右股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后经被害人报警,同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郭某,住在深圳市XX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XX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XX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钟勇军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请求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且判令被告人郭某赔偿其从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7月7日的医疗费33328.23元、护理费39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骨折愈合后固定拆除费用7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98050.23元。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表示不愿意赔偿,也没有能力赔偿。
 
  钟勇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郭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视力残疾一级;2.本案属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3.被害人有过错。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郭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黄某因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且提出护理费及交通费应以单据为准、营养费数额过高、骨折愈合后固定拆除费用未实际产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残疾人证,认定被告人郭某视力残疾一级。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郭某经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诊断为视神经萎缩。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郭某视力残疾,予以从轻处罚。原告的经济损失判决如下:对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医疗收费票据、病历资料及费用清单等予以确认,医疗费人民币33328.23元;按未超出规定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酌情给付营养费100元;原告住院期间施行了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结合医院出具的意见,确需后续治疗取出内固定,骨折愈合后固定拆除费用7000元。

预约专家
预约专家
法律专家为您解决
疑难问题!

立即咨询

服务资讯
服务资讯
周一到周日

立即咨询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400-777-1488
服务热线免费咨询

立即咨询

团队服务
团队服务
一个法律团队为您
一个人服务

立即咨询

相关推荐

(RECOMMEND)

免费咨询

(FREE CONSUL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