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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析缓刑是犯人“重生”的希望

文章出处:深圳刑事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刑事辩护律师 人气:发表时间:2017.08.16
      2007年的野生华南虎照片造假事件,相信大家都有了解。在这个案件中,陕西安康县城的周某是此次造假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当时周某拿着一张野生华南虎的照片,谎称是自己拍摄的,提交到了陕西林业厅,随后消息迅速传开,但很快陕西省政府公布,周某提供的野生华南虎的照片不实,系造假,周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8年11月,“华南虎照”事件的主角周某龙在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法院迎来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忽悠的虎照风波,终于尘埃落定了。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周某适用缓刑,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惩办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案周某犯诈骗罪,但事出有因,政府也应承担很大责任,在周某认错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可以周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达到了教育社会的目的,可谓一举两得。 适用缓刑,对犯罪分子和社会都有极大的意义,可以在犯罪分子感受到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进行考察的情况下,更加自觉检点自己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前途;可以避免因为关押而造成犯罪分子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缓刑比实刑更加节约成本;可以避免给家人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口向。《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审判中,我们常听到法院对宣告死刑的犯罪分子施以“死刑缓期执行”的决定,那这里的“缓刑”与我们平时说的“缓刑”是不是一回事呢?
 
  “死刑缓期执行”中的“缓刑”指的是死缓,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不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实行劳动盖草,以观后效。死缓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刑罚,而缓刑是一种处刑制度。
 
  刑事辩护律师总结缓刑与死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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