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罪在近年来越发变得普遍,利用孕妇此阶段容易获得信任的的优势,尤其是运毒、盗窃、诈骗等不需要较强体力的犯罪种类越发频繁发生。对于犯罪孕妇的责任认定,说复杂也不复杂,说简单却也不一定对。接下来,刑事律师将深入讨论这一问题。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免除刑罚。下面是刑事律师归纳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法》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之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孕妇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办案人员和执法机关应学会灵活应变。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就此问题的全部看法,希望能帮到您,若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牛辩网刑事辩护律师,或致电400-777-6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