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房产管理局局长、某城乡建设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在获取工程、拨付款项、房产审批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多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22万元及美元4万元。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某笔受贿所得款项是借还还是退给以及该款项应否计入受贿数额”“某笔1万元‘麻将底分’应否计入受贿数额”“某笔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款项应否计入受贿数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陈武律师、杨华律师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全案证据后,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提出:
一、.被指控的某笔款项,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收受;
二、被指控的某笔款项,案发前陈某已经及时退还给行贿人,不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三、本案指控的受贿犯罪数额绝大部分系陈某主动供述,陈某有自首情节;
四、陈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
综上,辩护律师请求对陈某予以减轻处罚。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观点,经过慎重评议,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陈某具有积极退赃、坦白”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认定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